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良
訴訟代理人 游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素華間請求給付租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
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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