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532號
TPEV,112,北補,1532,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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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李淑婷即恩恩寶貝嬰童用品企業社

游妮爾森(ISAMADE NELSON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安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114,0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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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安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