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517號
TPEV,112,北補,1517,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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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1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傳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205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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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