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9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心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6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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