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471號
TPEV,112,北補,1471,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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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71號
原 告 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伶
訴訟代理人 林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原告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毅有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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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