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433號
TPEV,112,北補,1433,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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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張淳雅

上列原告張淳雅因與被告董文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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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