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9382號
TPEV,112,北簡,9382,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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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382號
原 告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雄
訴訟代理人 廖瑋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進化創意整合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方進化創意整合股份有限
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參佰伍拾參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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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