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335號
原 告 國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樹
訴訟代理人 吳易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錢本文即錢本文診
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錢本文即錢本文診所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捌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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