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8806號
TPEV,112,北簡,8806,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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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806號
原 告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謝政宇
被 告 寰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50,000元,依起訴時即民
國112年6月1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0.98),折合新
臺幣(下同)32,5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264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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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