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8126號
TPEV,112,北簡,8126,202308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126號
原 告 邱大松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貴鈺(原名朱貴玉)間代位求償事件,原告擴
張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玖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已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