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65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毅築
訴 訟代理 人 邱漢欽
黃碧文
洪晨翊
被 告 禾訊科技
法 定代理 人
兼訴訟代理人 郭政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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