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7567號
TPEV,112,北簡,7567,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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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56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 告 高承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20,0 00元,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依契約法律 關係起訴請求。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 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影本、客戶往來明細查詢、交易明細等件 為證,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四、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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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