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7422號
TPEV,112,北簡,7422,202308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42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 告 李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3,083元,及其中新臺幣396,771元自民
國109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33,0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合    計      4,74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