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2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蘇震
陳家昱
被 告 林利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1,873元,及其中新臺幣147,242元自民國96年8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514元,及自民國96年1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7,3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備註: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2,320元,但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207,387元,僅應繳納裁判費2,210元,逾此範圍之金額即因原告減縮聲明而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