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簡字第685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林郁傑 被 告 李安永(即李林雄) 李芳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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