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5823號
TPEV,112,北簡,5823,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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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823號
原 告 魏志龍
被 告 魏仲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5,000元(
見本院卷第11頁),訴訟進行中,嗣擴張為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37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77頁),為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所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0段00號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原為兩造共有,權利範圍各1/2,嗣於民國111年6
月21日本院111年度家調字第263號分割遺產事件,經調解系
爭房屋歸被告所有。但被告先前出租系爭房屋單獨收取30個
月租金,系爭房屋每月租金25,000元,理應由兩造各得1/2
,為此請求被告給付自108年12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30
個月之不當得利,共計375,0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37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房客因疫情要求降租,被告有數月沒有收到房租
,被告告訴房客不再出租,房客不再與被告聯絡,被告不知
道後來使用系爭房屋者與何人簽約及房租金額。本院111年
度家調字第263號調解時,被告提議以被告得繼承魏范滿妹
台北房產部分,與原告所有竹東房產持分互換,並由原告將
竹東房產房租訴訟撤回以息訟爭,原告同意,原告之律師表
示會撤回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7號訴訟,房客房租
歸被告處理,兩造因而調解成立,兩造調解房產交換,怎麼
可能留下房租不當得利不處理,原告顯然不可事後再請求系
爭房屋房租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魏志龍前起訴請求魏仲萩魏聖峯魏梅鶯、魏
琪政本院111年度家調字第263號分割遺產事件,於111年6月
21日調解成立,除同意就被繼承人魏范滿妹如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所示遺產協議分割,編號0001土地、編號0003房屋由原
告單獨取得,編號0002土地、編號0004房屋由魏梅鶯單獨取
得外,原告魏志龍並同意將其所有新竹縣○○鎮○○段○○○段000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1/4,及其上未辦保
存登記系爭房屋權利範圍1/2,於魏仲萩收受調解筆錄1個月
內移轉登記予被告魏仲萩所有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家調
字第263號分割遺產事件111年6月21日調解筆錄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65至67頁),堪信為真實。又查,兩造於111年6
月21日當場為上述調解時,被告魏仲萩確實有提及系爭房屋
房客部分,當時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葛律師稱:「都給你了,
房客都…,應該房子都過去了,房客我們就…。」、「就房客
就跟我們無關啊,房子都給你了。」,經本院調閱本院111
年度家調字第263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並當庭播放該卷宗
證件存置袋內111年6月21日調解成立錄影光碟經兩造確認屬
實(參見本院卷第103至104頁),原告並隨即於111年6月22
日具狀撤回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7號訴訟(該訴訟
係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房屋房租不當
得利),堪認兩造於111年6月21日為上述調解時,係綜合商
議被繼承人魏范滿妹遺產之分割,及兩造共有系爭房屋、土
地之移轉並系爭房屋租金不當得利紛爭之解決,而調解成立
,原告既已於調解時同意不再向被告主張請求系爭房屋房租
之不當得利,原告自不得嗣後再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房屋
房租之不當得利。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8年12月1日起至
111年5月31日止30個月之不當得利375,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不應准
許。
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
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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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