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4834號
TPEV,112,北簡,4834,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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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834號
原 告 王江瓊珠
訴訟代理人 王精一
被 告 郭正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段00巷0弄0○0號4樓房屋之套房1
間(位於中間)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9,6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到期部分得假執行。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
840,000元、第二項已到期部分每期以新臺幣10,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9,140元
證人旅費         530元
合    計      9,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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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