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2840號
TPEV,112,北簡,2840,2023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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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840號
上 訴 人 家辰安股份有限公司(原惟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
即被告 司)
法定代理人 葉倢妘
上 訴 人 鄭惟允
即被告 樓
黃佳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1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58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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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