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111號
TPEV,112,北簡,1111,2023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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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11號
原 告 楊維怡 住○○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被 告 呂孟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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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