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2024號
TPEV,112,北小,2024,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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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02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陳宗汶(原名:陳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05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73,8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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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