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電信費欠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1887號
TPEV,112,北小,1887,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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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188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魏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零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仟捌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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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