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簡調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翁莊綿
相 對 人 林俊賢
法定代理人 林鈺淇
相 對 人 謝順凱
法定代理人 阮氏碧芝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所為之調解筆錄,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調解成立內容第一、二項關於「帳號:00
00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
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前段、第4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筆錄
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
明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
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
由,自應類推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