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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10年度,50號
TPEV,110,北訴,50,2023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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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歐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秋其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本訴部分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5,
567元(324,927+1,541,640+886,000+443,000=3,195,567),應繳
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上訴人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歐多實業
有限公司、陳月珍部分);反訴部分上訴利益分別各為50萬元
,應由上訴人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歐多實業有限公司分別各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以上,上訴人均未繳納,現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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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維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