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和解筆錄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原 告 午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麗芬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複 代理 人 高羅亘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
訴訟代理人 吳郁萱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08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 命 法 官 林靜雯
書記官 黃毓臻
通 譯 賴怡帆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午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麗芬 未到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未到
複 代理人 高羅亘 律師 到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樓美鐘 未到
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 到
訴訟代理人 吳郁萱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額變更核定新臺幣(下同)
68,322,984元及罰鍰變更核定0元。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兩造朗讀並交予閱讀後,均無異議確認
無訛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高羅亘 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
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郁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書記官 黃毓臻
受命法官 林靜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毓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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