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27號
原 告 吳凡即王國璋之繼承人
王韻雯即王國璋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王紹宇即王國璋之繼承人
一、原告與被告林承洋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