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20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姚海瑩
王生銘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67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