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793號
TCEV,112,中補,2793,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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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79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書岳
師即盧政威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20
7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1,3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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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