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671號
原 告 甲○○
原告係於本院少年法庭少年保護事件中,對於少年彭00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及審理
程序,並非刑事訴訟程序,其性質與刑事訴訟程序迥別,故刑事
訴訟法之附帶民事訴訟,於少年事件尚不得準用。是本件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30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