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641號
原 告 劉杜秀春
訴訟代理人 劉發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300元(即請求被
告返還建物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
轉契約書之贈與權利價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