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624號
TCEV,112,中補,2624,202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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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624號
原 告 呂承勳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魏辰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所駕駛ABN-5120號自用小客車之維修估價單
(工資及零件費用應分別列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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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