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617號
TCEV,112,中補,2617,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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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617號
原 告 賴春足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鈺蓁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5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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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