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614號
原 告 許心瑜
一、原告與被告魏子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
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