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610號
TCEV,112,中補,2610,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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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610號
原 告 蘇秉濬
原告與被告陳綉枝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
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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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