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572號
原 告 李鳳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承儒、陳琮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