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548號
TCEV,112,中補,2548,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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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548號
原 告 柯泳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726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
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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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