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538號
原 告 洪佳澤即隆昌建材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
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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