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529號
TCEV,112,中補,2529,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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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529號
原 告 陳奕
被 告 賴王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兩造間所共有即坐落臺
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權利範圍
為2分之1)予以原物分割。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8,200元(計算式:民國112年1月土
公告現值為57,200元/㎡面積37㎡原告權利範圍為2分之1=1,05
8,200元,參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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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