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491號
TCEV,112,中補,2491,2023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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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91號
原 告 陳耀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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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