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470號
TCEV,112,中補,2470,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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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470號
原 告 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界之翼
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17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7,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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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