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3003號
TCEV,112,中簡,3003,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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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00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鐵藏
訴訟代理人 許進益
被 告 陳明璟瓏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209號)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以112年 度中補字第2172號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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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