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2372號
TCEV,112,中簡,2372,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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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372號
原 告 黃金澤
送達代收林進輝
被 告 張兆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犯意,將其所申設之渣 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與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小梅」之人,並告知密碼。嗣詐欺集團成員於 民國110年9月2日以LINE暱稱「可兒」及「劉嫚」帳號,將 原告加為LINE好友後,以訊息向原告詐稱可以加入「恆泰財 富國際」投資交易平台網站,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 賺錢等語,使原告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14日11時28分許, 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北臺中分行以臨 櫃方式,將新臺幣(下同)26萬元匯款至被告之系爭帳戶, 致使原告受有損害。原告因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被告自白犯罪,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64號刑事判 決判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在案,有桃園地院111年度審 金訴字第464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至第40頁 ),原告並提出匯款申請書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



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被告提 供系爭帳戶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原告之上開侵權行為,進 而導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14日11時28分許,匯款26 萬元至被告之系爭帳戶,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自 應依上開法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6萬元之損害,自屬有據,應屬可 採。至於原告於112年8月24日具狀另提出之110年9月13日存 款交易明細影本所載存入被告之系爭帳戶現金30萬元;於11 0年9月13日13時24分之匯款申請書影本所載匯款至被告系爭 帳戶之26萬元部分,因係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 ,且原告就本件訴訟未見有擴張、追加或變更起訴聲明,以 及補繳此部分裁判費之情形,自非本件審判之範圍,附此敘 明。
 ㈡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 條亦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 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 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12 年8月2日送達,本院卷第57頁)之翌日即112年8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26萬元,及自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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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