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56號
原 告 魏永沛
被 告 林尚正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律師(言詞辯論後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林麗芬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林麗芬律師(言詞辯論後解除委任)」。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