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581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張本承
卓榮峯
被 告 徐子官
張玉裁
徐敏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徐子官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33871元票款 及利息未付,被告徐子官之父徐德永死亡,遺有附表所示 不動產,被告徐子官並未拋棄繼承,附表所示不動產應由被 告
徐子官共同繼承,被告等人卻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分割繼 承,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登記為被告張玉裁所有。被告等 人上開無償行為,已妨害原告債權之實現,爰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㈠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之債權行為及105年10月26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 為均應撤銷。㈡被告張玉裁、徐敏如應將105年10月26日之分 割繼承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等公同共有。㈢被告應 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依被告等人應有部分1/3比例登記為分 別共有。
二、被告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件被告3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 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 為分割,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 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非個個財產公同共 有關係之消滅(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要旨參 照)。準此,倘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整 個分割後,該分割遺產之協議係存在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整體
,繼承人之債權人應不得以全部遺產中某個別之遺產分配有 害債權,就該個別遺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本院依原告聲 請,向地政機關調閱附表所示不動產105年10月26日登記申 請資料,依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於112年5月17日平地一字 第1120003491號函所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徐 德永除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僅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撤銷標的,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請求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一、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二、建物: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00號),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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