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1435號
TCEV,112,中簡,1435,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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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435號
原 告 張富琁
被 告 朱婉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所簽發,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向鈞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並經鈞 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32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在案。惟原告業全部清償,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 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裁定、LINE對話內容等件 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附表 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
發 票 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票據號碼 本院裁定案號 110.07.25 7萬元 未載 WG0000000 112年度司票字第3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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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