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3857號
TCEV,112,中小,3857,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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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85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忠翰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林奕勝
被 告 陳錫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 以112年度中補字第2341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 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 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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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