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906號
TCEV,112,中小,2906,2023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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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9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瑞興
送達代收黃毓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香昀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明:㈠就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㈢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亦有 明文。再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小額事件之上訴,有下列欠缺事項存在:㈠ 未記載上訴之聲明;㈡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㈢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㈣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均不符小額事件之上訴要件。茲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列事項,並按上 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三、上訴人如係就第一審判全部不服,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 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6000元,及自民 國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則上訴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第一審相同,應為新臺幣( 下同)9萬6000元,應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1,500元。四、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上列事項,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 回上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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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