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906號
TCEV,112,中小,2906,2023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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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90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黃毓芳
被 告 嚴香昀

輔 助 人 嚴明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吳紀苗
訴訟代理人 嚴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項所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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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