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742號
TCEV,112,中小,2742,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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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742號
原 告 黃紹傑

被 告 江泓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零柒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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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