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2725號
TCEV,112,中小,2725,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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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7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陳浩偉
陳宥恩
陳奕安
兼上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易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繼承陳桂興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ㄧ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捌仟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十二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繼承陳桂興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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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