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69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簡德佑
被 告 陳沛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176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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